怎樣是「合理持有多房」?怎樣又是「囤房」呢?

issue 不動產稅改

 

 

怎樣可以稱作「合理持有多戶」怎樣又是「囤房」呢?

到底持有幾戶算合理持有,幾戶以上就是囤房呢? 根據現在的房屋稅稅制,房屋持有以三間內視為自住。

 

    自住房屋三要件:

    1.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
    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
    3.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間以內。

 

 

所以如果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第四間以上就不能再算是自住房屋,須課徵非自住的稅率,也就是被政府認定是囤房了。而台北市今年五月課徵俗稱「囤房稅」的「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」修正後,就是將非自住房屋在台北市的稅率調升至3.6%,而自住則維持1.2%,兩者間就相差了3倍之多。

 

台北市在104年修正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》於7月實施。

▲ 台北市在104年修正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》於當年度7月起實施。

 

三間房為界合理嗎?

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持有三間還是太多,因為一家買得起一間就很了不起了,而持有三間竟然還稱作合理持有,這合理持有根本不合理啊!但也有人認為是合理的,舉個例子:假如說小明名下有兩間房子,一間是自己家,另一間給爸媽住,老婆名下也有一間給岳父岳母住,如此就有三間了。又或者是假日夫妻,家在台北,而新竹科學園區有一間小套房,而又在家裡附近買一間給公婆住,就近照顧,如此也有三間了。所以到底三間為界合不合理,可能每個人心中的尺都會不太一樣,看倌你覺得呢?

 

囤房與地上權住宅爭議

地上權型房屋,又可分為擁有房屋所有權,沒土地持份的「地上權住宅」;或是無房屋所有權,也無土地持份的「使用權住宅」。台灣目前大部分的地上權住宅是屬於「使用權住宅」,比較類似於長租50~70年不等的房屋使用權。而這種使用權住宅雖為自住,但產權卻是登記在建商公司,不符「自住自用」的認定標準。因此,建商公司就會被課徵較高稅率的「囤房稅」,而這項稅目就可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。有學者就希望財政部放寬自住認定標準,應放寬此類使用權住宅合理持有的認定標準,使其適用1.2%自住稅率。但也有學者持反向意見認為應要要從嚴認定,避免開了囤房稅的漏洞。

 

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,大部份的人多希望在地狹人稠的台灣,能夠擁有一個可安身立命的避風港,但在長期與現實脫節的房地產稅制下,以至於持有一台車比擁有一間房繳得稅還高,很多豪宅的管理費也遠高於房屋持有稅等奇怪的現象。因此社會開始出現針對囤房者、炒房者的反彈聲浪,於是在保護自住戶的前提下,台北市開了第一槍,而三間房到底夠不夠「自住」,真的就會隨每個家庭的狀況,而有不同的需求產生。

 

此規定是否合理?就視你心中的答案為何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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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/ 393公民平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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