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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速懂房地產稅基一文中,我們介紹所謂「稅基」,就是課稅的基礎,
房地產稅制的稅基卻是由不同的稅基評定單位另外製定,
而且由於技術與制度等問題,現行稅基是不符實際、不合理的稅基。
從上表,其實就能看出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下的幾個問題:
一、同樣是估算土地價值的土地稅稅基,卻分為「公告地價」、「土地公告現值」 2 種,
形成同一塊地卻有 2 種估計價值的荒謬現象。
二、「公告地價」、「房屋標準單價」是每 3 年才更新一次,
無法反映出房、地每年的真實價格,形成稅制不公。
又依照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》,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」包含: 財政局(處)長、地方稅稽徵機關局(處)長、建築管理主管人員、地政主管人員、 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、市議員代表、不動產估價師代表、建築開發商代表、營造業代表、 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等人。 如果是縣(市),則還有縣(市)長。
又依照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》,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」包含:
財政局(處)長、地方稅稽徵機關局(處)長、建築管理主管人員、地政主管人員、
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、市議員代表、不動產估價師代表、建築開發商代表、營造業代表、
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等人。
如果是縣(市),則還有縣(市)長。
而依照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》,「地價評議委員會」包含: 直轄市或縣(市)首長、秘書長、地政主管人員、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、 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、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、議員代表、地方公正人士、 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、不動產估價師、地政士公會代表、 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代表、建築師公會代表、建築開發商代表、銀行代表、農會代表等人。
而依照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》,「地價評議委員會」包含:
直轄市或縣(市)首長、秘書長、地政主管人員、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、
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、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、議員代表、地方公正人士、
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、不動產估價師、地政士公會代表、
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代表、建築師公會代表、建築開發商代表、銀行代表、農會代表等人。
從上面兩條規定,可以看出委員會的組成除了政府官員,還有許多「相關勢力」,
若是希望廣納各方意見,委員會的組成又顯得過於偏重在建築、營建業者,
這也是房地產稅基的第三個問題,明顯的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制度漏洞。
更別說委員會的估價技術並未更新,每一年只會因循舊制,照著前一次評定結果稍作調整,
形成偏低的稅基,完全不符現今地價、房價的趨勢,根本不能作為合適的課稅基準,
不僅政府稅收少收了,也造成房地產市場嚴重失衡。
自內政部推行房地產「實價登錄」制度,已 2 年有餘,
實在是時候「全面調整房地產稅基」,打破現在不合理的房地產稅制了。
全面調整稅基,並非全面加稅!
政府應該好好規劃、制訂完善的配套措施,並加強政策、法規的執行與督導,
可以利用扣抵額等方式,保障「自用住宅戶」的基本民權,
而非假藉「保障自用住宅戶」的名義,行「圖利少數既得利益者」之實,
妨害社會整體的利益、阻礙國家的發展與進步!
作者 / pEGGy CHeN
大學主修公共行政,上過財務行政、公共政策、成本效益分析等課後,激發對公共經濟學的興趣,邁向萬年研究生的不歸路... 粉紅色中毒的伊比鳩魯人;心裡永遠有塊neverland。...